结论:物理因素:①噪声:已检测的15艘船舶的机轮工于机轮舱巡检位所接触的噪声皆存在超标情况,除该检测岗位外,其他检测岗位皆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标准限值要求;②高温:已检测的15艘船舶所有检测点位及检测岗位皆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标准限值要求;③工频电场:已检测的15艘船舶所有检测点位及检测岗位皆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标准限值要求。 (2)化学因素:已检测的15艘船舶的机轮工于机轮舱巡检位所接触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皆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标准限值要求。 建议:①用人单位经常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有较为完善的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②定期对生产设备及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③根据已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安排体检结果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及时调离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更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④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 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根据检测结果及时更新检测结果告知牌。 ⑤针对潜在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加强管理,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到位、个体防护有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培训。 (以下空白) |